绵阳市城乡居民医保生育报销政策
一、城乡居民没有购买生育险,相关生育由基本医疗保险报销。
二、参保人员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内,且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住院分娩医疗费用,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政策规定实行限额报销。顺产报销额度不超过 1500 元、剖宫产报销额度不超过 2000元。多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 500 元。
三、住院分娩期间存在并发症或合并症(羊水栓塞、子宫破裂、产褥热、产后出血、先兆子痫、胎盘滞留等)的,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政策规定报销,不再执行本条第2款的限额报销规定。
四、其他情况有住院指征的住院治疗按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政策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