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职工医保生育报销政策
一、职工生育保险支付人员范围
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项目发生时,为单位正常缴费人员的,用人单位为其连续不间断足额缴纳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满11个月的,待缴满后才能享受生育津贴。
二、职工生育保险支付内容
生育保险待遇由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出,包括
1.女职工的生育医疗费(合并产前检查费)、计划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
2.男职工的陪产生育津贴、男职工配偶生育医疗费补贴待遇。
3.女性退休人员和女性灵活就业人员仅执行生育医疗费。
三、生育保险支付具体项目
(一)生育医疗费(合并产前检查费)
包括产检检查费用、分娩相关费用、流产、引产费用。所有费用实行限额结算,未达到限额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额支付。
1.分娩:晚期妊娠第28周(含28周)至足月的,住院行顺产限额支付3500元,剖宫产限额支付4500元,生产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婴儿多支付500元。
2.引产(因胎儿或母体疾病不能继续妊娠等情况才享受,无故引产不享受):中期妊娠[妊娠第14周至20周(不含)]住院引产限额支付1000元;中期妊娠至晚期妊娠之间[第20周至28周(不含)住院引产限额支付1500元;晚期妊娠[28周及以上]住院引产限额支付2500元。
3.流产:早期妊娠(妊娠14周之内)门诊流产(含药物流产) 限额支付500元;早期妊娠(妊娠14周之内)住院流产限额支付 1000元。
4.住院时有合并症或并发症(羊水栓塞、子宫破裂、产褥热、产后出血、先兆子痫、胎盘滞留等),可由职工医保按项目进行支付。
(二)计划生育手术费,实行限额结算
1.安环、取环:支付限额标准为80元;
2.取残缺环、嵌顿环:支付限额标准为200元;
3.输卵管结扎术:支付限额标准为1500元;
4.输精管结扎术:支付限额标准为800元;
5.输卵管复通术:支付限额标准为2800元;
6.输精管复通术:支付限额标准为1800元;
7.已由计生专项经费予以解决的计生服务项目生育保险不予支付。
(三)生育津贴
1.生育津贴由医保经办机构支付给生育时的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用于女职工在生育、产假期间应享受的工资等待遇。对财政供养人员,职工医保基金不支付生育津贴。
2.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发,支付计发天数如下:
①顺产支付 98 天;剖宫产支付 113天;多胞胎的,多生育一婴儿增加支付 15 天;
②女职工怀孕未满 4 个月流产的,享受 15 天津贴;怀孕满 4 个月流产的,享受 42 天津贴;
(四)男职工陪产生育津贴
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男职工,女方分娩时可享受7 天陪产生育津贴。
(五)在职男职工配偶生育医疗费补贴待遇
在职男职工处于生育医疗费待遇享受期内,其配偶分娩时,无法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生育保险待遇的,按规定的生育医疗费 5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已由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支付的不再支付。
四、生育费用结算
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合规的生育医疗费用,持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保卡、生育服务证或结婚证直接结算。
五、生育津贴申报
在已开通生育津贴申报的定点医疗机构生育并符合享受生育津贴的人员可在生育费用结算后,持相关资料在医疗机构一站式申报。
生育医疗费及生育津贴未联网结算的,由用人单位持以下材料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一)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二)医院收费票据;
(三)病历资料(出院证明或门诊诊断证明等);
(四)早期流产或引产的还需提供结婚证;
(五)中晚期引产的还需提供生育服务证;
(六)分娩的还需提供生育服务证、出生医学证明;
(七)生育合并症或并发症按项目支付的还需提供费用清单;
(八)男职工陪产生育津贴还需提供生育服务证、出生医学证明;
(九)男职工配偶生育医疗费补贴待遇还需提供生育服务证、出生医学证明。